企业老板余某为做生意方便,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诉至法院。
余某于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间,利用互联网向QQ网名“胜者为王”的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2万余条。2013年8月7日,余某被查获。
经审理认为,余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余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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