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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集微店被认定“传销”处罚金958万元 代言人吴秀波或与其解约

   不到两年时间,以微商和创业为吸引力,发展出超30万“店主”,收到平台费超过1.1亿元,单日销售超过1亿元,获得凯欣资本和钟鼎创投2.28亿元A轮投资,当红明星吴秀波成为代言人,这样一家社交零售平台App——云集微店,令人羡慕。

  然而,真相是,这家公司的商业模式被定性为“传销”。记者获得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云集微店有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808.41万元,再罚款150万元,合计罚没超958万元并上缴国库。
 
  7月16日,云集微店CEO肖尚略向云集店主发出一封公开信,针对上述事件作出了“回应”。他在公开信中表示,上述罚单是针对云集微店两年前的App销售模式,但云集微店当时的经营模式与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传销活动是有本质区别的,已就地推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了整改,并得到政府监管部门、法律界人士的认同。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尽管云集微店也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模式变成了三个层级:经理—主管—店主,但经理还是从下线即主管和店主的缴费计酬,主管从下线店主的缴费中计酬,本质还是差不多。
 
  工商认定云集微店为传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云集微店是一个2015年5月正式上线的社交零售平台,由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商优选)开发。
 
  不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高新(滨)市监罚处字[2017]2101号)公开的内容却显示,从2016年1月7日开始,杭州滨江工商陆续接到多起关于云集微店开展经营活动涉嫌传销的举报,核查发现云集微店存在“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等行为,这些行为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2016年1月20日杭州滨江工商正式立案调查。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描述,云集微店的推广模式为:要成为云集微店的店主,须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费,成为“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店主”邀请新“店主”满160名(直接邀请30名和间接邀请130名),即可成为“导师”,团队人数达到1000名,即申请成为“合伙人”。至2016年3月8日,云集微店在全国范围内的店主达到了316735人,其中缴纳365元平台使用费的店主310221人,“合伙人”达到167名,“导师”1805名,共收取平台服务费113230665元。扣除各项成本支出以及相应的税费后,企业实际违法所得是8084106.85元。
 
  据了解,“店主”只有发展成为“导师”以后,才能拿提成,成为“导师”后,导师所带领的团队每新发展一名“店主”,“导师”能从365元的平台服务费中拿走170元,“导师”的上线“合伙人”能拿走70元。
 
  监管部门认为,云集微店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传销及相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2017年5月12日,对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出了处罚。
 
  吴秀波经纪人:跟云集沟通过
 
  打开云集微店的网站,就能看到云集微店代言人当红影星吴秀波的形象广告。
 
  在得知云集微店因两年前的“地推模式”与《禁止传销条例》冲突遭到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超过958万元的罚单后,吴秀波的经纪人杨女士于日前独家回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其表示之前完全不了解前述情况。“吴秀波是今年才开始代言的,广告片也是前两天刚刚拍完。”
 
  “合作很可能会受影响,给这种商业模式有重大问题或争议的企业代言,明星一是要考虑自身的法律风险;二是要顾及自己的公众形象。”赵占领表示。
 
  杨伟称,公司于今年4月份和吴秀波签的合约,未曾想到这个行政处罚会下来,事情出来后公司就去找吴秀波(团队)做了沟通,目前他们(吴秀波团队)对这件事情还是包容和理解的。
 
  杨女士则向记者回应称,公司法务确实已经和云集微店进行过沟通,云集微店方面给公司法务的说法是(他们遭到监管部门)被罚的时间好像是2016年。“我们完全不知情,但也不能平白无故因为一个消息就如何,也要去了解清楚情况。我们目前还在了解情况,而这需要一个周期。”
 
  杨女士表示,法务正在收集相关数据信息,等收集完再和他们(云集微商)交涉相关的内容。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告代言人是否需要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核心判断在于广告代言人是否依据事实,使用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特别是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之中。吴秀波代言云集公司,其代言的是云集的公司形象品牌还是特定商品或服务,以及云集三级分销模式是否属于一种直接针对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均不甚明确,故仍存争议。”
 
  在麻策看来,双方解约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但具体的原因到底是吴秀波因(云集微店被罚)案子本身遭受到牵连至损害赔偿(而解约),还是因其形象受到损害而导致解约,这个尚难判断。
标签:微商云集吴秀波
分类:网络大杂烩| 发布:西安做网站| 查看: | 发表时间:201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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