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宣判,周建平成为国内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该案是否开启了刑事司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大门?能否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领域内产生影响?连日来围绕着这些话题网友们展开了热议。
个人信息泄露人们深受其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外宣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日前以诈骗罪判处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而周建平则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介绍,周建平是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近年来,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出售的现象已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人们为此不堪其扰深受其害,像噩梦般挥之不去。比如你的孩子还没生,就会被各种母婴用品广告所包围;房子还没到手,大小装修公司或已将你的手机打爆;入学通知才寄来,各种银行卡、信用卡甚至手机卡都已提前为你“绑定”……从地产中介到各种保险、证券,从色情短信到银行账号诈骗,不一而足应有尽有,本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个人信息,被放大到几乎可以全民共享的泛滥程度。
更有甚者,公民个人信息遭遇泄露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央视《今日说法》曾经披露,一些大城市甚至出现了大量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产业”。据报道,2008年深圳全市的孕产妇信息库发生泄露,并且每月“滚动更新”,累计泄露的孕产妇个人信息达10万余例!而令人更加咋舌的是,不法分子还将预产期在2008年3月至8月共计4万多条信息制成“泄密光盘”销售,每条信息0.3元,一张光盘1.2万元一口价销售!
首例不要成为最后一例
面对个人信息泄露这一社会公害,喊打之声此起彼伏日益高涨,人们却无奈地发现,个人信息保护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于是往往打一阵收敛一些,不久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便又死灰复燃,甚至更变本加厉。
去年2月,人们欣喜地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就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开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先河。
“既然有了相关的法律,就应该对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毫不手软,从严打击,而不能让法律成为空架子。何况对这种人人喊打的社会公害,也只有从严判处,才能起到警示后来者的作用。”面对这部法律,人们寄予期待,发出了如此深切的呼唤。
“此次周建平成为此罪的第一人,预示着法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已动起了真格。”近日周建平一案的宣判,在网上引爆了大家的兴奋点。网友们七嘴八舌,纷纷畅谈自己的体会。网友“烽火”直言,无论如何,这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毕竟,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一件大事,不能长期光说不练。
通过这起案例,不少网友都解读了其中的积极意义。网友“大雪无痕”坦陈,现在,出卖个人信息的罪犯终于被揪出来,要坐牢了,表明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从此将得到惩治,也表明刑法利刃已经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领域内切实发挥了作用。有网友接着表示,这是个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开启了刑事司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大门。希望这样的判例不要停留于个案意义,而应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为今后类似的判罚提供借鉴。
“现在终于走出了有法可依的第一步,所传递的信息自然令人期待。”网友“方小晶”提醒说,这个社会上估计没有谁的信息能幸免被侵犯,面对一大堆推销商品,或者要你汇钱的短信,许多人已经麻木,随手一删了事。如果没有这个“首例”,估计很多人还没意识到,原来我们都可以成为原告,原来那些发垃圾信息的不管是不是骗子,都可以被告上法庭。
网友纷纷寄言,首例不要成为最后一例。期待很快就会有第二个、第三个“周建平”被查处。 呼唤个人信息保护法
不过对于此案网上也发出了“异样”的声音,网友“向日葵”注意到,此案中侵权者非法获取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些政府官员的个人信息。也就是说本案的受害主体不是普通民众,而是政府官员。他质疑道,如果获取出售的是普通老百姓的个人信息,此案还会不会得到如此快速的审理和宣判?如果受害主体是普通民众,这个“首例”还会不会出现呢?
不过这样的质疑声很快遭到了一些网友的反驳。有网友称官员也是公民,因此“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的出现,终归是进步。因此,不要去过度质疑“首例”之价值,更愿意期待“首例”之后,使侵犯个人信息安全要承担法律责任成为“常例”,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能被有效保护,从而不再遭受各种因信息被泄露而带来的骚扰之痛。
发帖中,还有网友指出,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罪,那些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样有罪。只有从源头上堵住个人信息泄露的通道,才不会给周建平之流提供犯罪的可乘之机。
如何从源头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减少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网友“魏文彪”坦言,最为根本的是要对掌握着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关机构与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对其采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并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失窃事后追究与救济机制,依法追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与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唯其如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才能获得更为坚实的保障,公民隐私权与财产权才能得到更为有力的维护。
现代社会是前所未有的开放社会,加之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被非法复制和传播将愈演愈烈。对此有网友提出,没有民事法律的补位和配套,单靠刑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显然不够。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应尽快出台一部更为全面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范围和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完善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权利救济制度,个人信息一旦遭侵权,相关个人可依法维权,包括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承载社会各界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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